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对外合作办学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2

各教学研究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2024年浙江省高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教办函[2024]56号)文件要求,根据《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对外合作办学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自查范围

2022年1月1日以来各教学研究单位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对外合作办学项目。

二. 自查内容

(一)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情况

1. 是否将办学项目外包给合作单位。

2. 是否严格把关项目合作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场所、师资力量等办学条件。

3. 是否对校外办学场所进行安全稳定隐患进行排查,对消防、食品、卫生等问题是否严格监管。

(二)教学资源和资产管理情况

1. 是否在合作办学中向校外其他方租用场地和购买服务、是否存在将学校教学场地(办公场所)有偿提供服务或出租、出借给校外合作机构等资产处置的违规行为。

2. 是否存在与合作单位之间的责、权、利不清晰,合作办学经费分成不合理。

(三)招生和宣传情况

1. 是否将招生工作委托、下放给合作单位,存在合作单位以买卖生源、自建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招生代理等宣传工作。

2.是否与社会机构违规合作举办自考助学和涉外项目培训。

(四)经费管理

1. 合作办学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2. 是否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要求,是否使用财务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 是否以各种名义超出合同范围、未按约定分成比例向教学点等合作单位支付费用。

三. 工作要求

1. 各教学研究单位根据上述自查自纠内容,组织人员对本单位非学历继续教育对外合作办学全面自查自纠,整理相关材料备查,在此基础上填报《非学历继续教育对外合作办学自查表》。

2. 《非学历继续教育对外合作办学自查表》纸质稿签字盖章后,4月19日前交社会合作处(行政楼317办公室)。无对外合作办学的教学研究单位也需反馈。

联系人:高亚露,86732373(内线87373)



社会合作处   

2024年4月12日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学源街18号       
  •  
    电话:0571-86732373
  •  
    邮编:310018

ICP备案号: 浙ICP备05014573号-1  浙公网安备:33011802000515号